即墨永和硕辉苑业主小区内摔伤 物业为此应不应负责?

便捷租房 2025-02-27 11:17:06 174

鲁网4月6即墨区永和硕辉苑业主于先生在小区内骑自行车时摔伤,他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应该负相应责任。但物业工作人员却声称“别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都没摔倒也没事,他之所以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致,物业没有责任。”那么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业主小区内骑车摔伤

2月4日晚8点40左右,永和硕辉苑业主于先生骑自行车去小区菜鸟驿站取快递,返回时经过物业办公室门前广场,由于此处灯光太暗,车辆乱停影响视线,一下子撞在路沿石上摔倒,嘴部撞伤,两颗门牙当场撞碎。经去医院处理,两颗门牙摘掉,牙龈因破裂缝了好几针,其他牙出现松动。医生建议让拍片作进一步观察。目前于先生嘴部肿胀厉害,头疼不已。事发后,于先生和他家爱人俩认为骑自行车之所以摔倒主要就是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广场灯光太暗,车辆乱停乱放挡住小区道路所致,物业应该负相应责任,要求给个说法。

物业同情但不负责任

2月5日上午,于先生的爱人遂拨打永和硕辉苑物业办公室电话反映此事,并希望永和硕辉苑物业能引起足够重视,抓紧处理,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物业办工作人员说,他们会跟领导汇报,然后回话。但从上午等到傍晚物业办也未给于先生和他爱人俩任何电话回复。后记者物业办公室询问此事。一位女工作人员竟然说“于先生骑车摔倒,我们也很同情,但别人在小区内骑自行车都没摔倒也没事,他之所以摔倒是自己不小心所致,物业没有责任。”

律师表示摔伤物业有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有人在小区内受伤物业是有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谨慎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导致他人损害的,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或者进行提醒,导致居民摔伤,物业公司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建筑区道路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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