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就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1)
1938年10月,广州、武汉相继失守后,抗日战争进入了战略相持阶段。日本已无法继续保持原有的进攻势头,把重点转向巩固已有的占领区,以期“以战养战”,并对国民党进行政治诱降。
此时,国民党的政治中心已迁到重庆,副总裁汪精卫于1938年12月29日发出所谓的“艳电”,公开卖国乞降;总裁蒋介石虽然没有与汪精卫一起投降,但他认为日本军事进攻的威胁已较原来大大地减轻了,而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游击战争在敌后的迅猛发展却忧心忡忡。
何以知之?有其日记为证。蒋在1938年12月31日的日记中写道:“共党乘机扩张势力,实为内在之殷忧。”之后,蒋在1939年1月6日的日记中写的更明白:“目前急患不在敌寇,而在共产党之到处企图发展。”
1939年1月21日至30日,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在重庆召开,蒋介石虽然谈到要抗战到底,但他把“抗战到底”解释为只恢复到“七·七事变”以前的状态,就是“只打到卢沟桥”。会议在他的主导下,原则上通过要限制异党活动,国民党中央秘书处随后在4月14日秘密颁布《防治异党活动办法》的训令,并暗中策划防共反共的军事摩擦。
对于国民党提出的“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主义”的防共溶共反共灭共的政策和对日妥协、对内制造军事摩擦的危险倾向,毛主席领导下的中共中央,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开展反摩擦斗争,以阻止妥协摩擦危险倾向的发展。毛主席说:只要我们有力量造成抗战的局面,就能逼迫蒋介石不得不继续抗战。
1939年2月5日,毛主席在中央党校作《反对投降主义》的演讲时说,对国民党的摩擦,我们有两条原则:第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即是说人家不捣乱我,我就不打人;第二,“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一原则要抓得紧,一定要有劲。这两条原则是针对蒋介石正在日益加强的防共反共活动提出的。
国民党《限制异党活动办法》颁布后,国民党内的顽固派不断制造军事摩擦,事态越来越严重。共产党如果一味退让,只能使国民党更加得寸进尺,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为此,毛主席先在共产党内部提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说明中国共产党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行动上仍然采取十分克制的态度,反摩擦是在“有理、有利、有节”原则基础上进行的自卫反击。
1939年9月16日,毛主席会见随同北路慰劳团来延安的中央社记者刘尊棋、《扫荡报》记者耿坚白、《新民报》记者张西洛,当记者问到所谓“限制异党”(也就是各地摩擦)的问题时,毛主席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来回答中国共产党对待各地反共摩擦事件的态度和立场。这是毛主席第一次通过答三位记者问的形式,向全国公开宣布中国共产党的自卫立场和严正声明。
对中国共产党的自卫立场和严正声明,国民党顽固派置若罔闻,不但继续扩大事态,而且在1939年11月12日至20日召开的五届六中全会上,确定了要以军事反共来代替政治溶共的方针,并制定了《处理异党问题实施方案》。而毛主席领导下的中共中央,则以“抗战、团结、进步”为基础,团结一切抗日力量,积极开展反摩擦斗争,击退了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并与山西的阎锡山、河北的卫立煌经过谈判达成划区作战协议。
毛主席善于及时总结经验,并把它从理论上高度概括为能够指导具体工作实践的战略策略和工作原则。1940年3月11日,毛主席在中央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的报告,他指出:在抗日统一战线时期中,斗争是团结的手段,团结是斗争的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
随后,毛主席在1940年3月23日中央书记处会议上,充分肯定了中共反摩擦斗争取得胜利的重大意义,他说:在国共关系中,“抗战以来最大的胜利就是防线的划定,现在我党的力量可以起半决定作用。”
(2023年1月17日于西安。未完待续)
注释:本文参考的主要文献是《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P531-555“反摩擦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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